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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仪民初字第139号

李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139号

原告:李某某,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文星镇刘家沟村。身份证号码:51292719680618774X。

被告:刘某,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文星镇刘家沟村。身份证号码:51292719661202773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伟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廖仔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