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139号
原告:李某某,女,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文星镇刘家沟村。身份证号码:51292719680618774X。
被告:刘某,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文星镇刘家沟村。身份证号码:51292719661202773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何伟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廖仔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