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10106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04371547B,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95号。
负责人:黄向阳,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胜,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有港,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被告庄有港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庄有港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490.48元、还款违约金1484.71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9月23日的利息为3388.04元。另以本金49490.48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4日起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五计算);2.判令被告庄有港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有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长城银联白金信用卡卡号6259073311121968申领时间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信用额度9万合同相关约定免息还款期限最长为50天,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透支事实2013年3月12日起开始透支,2017年4月10日最后一笔消费6451元。还款事实2017年4月9日最后一次还款6500元,后再无还款。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49490.48元还款违约金1237.26元透支利息截止2017年6月23日的利息为1149.59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49490.4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庄有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490.48元、还款违约金1237.26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6月23日的利息为1149.59元。另以本金49490.48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4日起算至实际还款完毕之日止,按利率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庄有港负担120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尚达
人民陪审员王将
人民陪审员余缪仙二O一八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金梦婕代
书记员黄丽丽?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