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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沿滩执字第12-1号

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4-11-06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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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沿滩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桥,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大安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沿滩民二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一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某某在自贡市商业银行东方广场开设的账户上的存款65334.75元(大写:陆万���仟叁佰叁拾肆元整)予以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志勇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德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