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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民二初字第195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行与王文前、何新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行,王文前,何新成,张传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民二初字第1950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行,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解放路66号。

负责人:黄健,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伟,男,1983年10月8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王文前,男,裕安区人,农民。

被告:何新成,男,裕安区人,农民。

被告:张传生,男,裕安区人,农民。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六安市分行)与被告王文前、何新成、张传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储蓄银行六安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方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文前、何新成、张传生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储蓄银行六安市分行诉称:2009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依据合同约定,被告王文前向原告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09年11月25日至2010年11月25日止,借款年利率为14.4%,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归还借款本息;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借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如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原告又与被告王文前、何新成、张传生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由王文前、何新成、张传生组成联保小组,联保小组的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该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3万元,王文前立借据一张。自2010年8月25日开始,王文前就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归还本息。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总是拖延不还。合同应当履行。被告王文前迟迟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何新成、张传生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担保,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被告王文前向原告支付逾期借款本息3674.81元(本金3583.20元+利息91.61元);支付逾期罚息1761.55元(2010年8月25日至2012年7月6日),对2012年7月6日至还清本息之日的逾期罚息,以违约数额3674.8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继续计算;被告何新成、张传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送达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明:原告是合法的民事主体。证据2、小额联保借款合同。证明:依据合同约定,被告王文前向原告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09年11月25日至2010年11月25日止,借款年利率14.4%,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的,从逾期之日起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借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如借款人违约,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证据3、借据。证明:2009年11月25日,原告依约向借款人王文前发放贷款3万元。证据4、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证明:2009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王文前、何新成、张传生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由王文前、何新成、张传生三人组成联保小组,联保小组的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此,被告何新成、张传生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对王文前借款的本金、期限内利息、罚息等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证据5、逾期本息清单。证明:王文前所欠我行借款本金、期限内利息、罚息计算方法及金额。被告王文前、何新成、张传生均未作书面答辩。上述三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王文前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依据合同约定:“被告王文前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09年11月25日至2011年11月25日,借款年利率为14.4%(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月利率/30),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5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被告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若贷款展期或延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或延期后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如被告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日,原告向被告王文前发放贷款30000元,王文前立借据一张。自2010年8月25日开始,王文前在归还部分本息后,就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归还本息,现尚欠原告逾期借款本金3583.20元、利息91.61元及相应的罚息。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王文前总是拖延不还,故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2009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王文前、何新成、张传生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被告方成员共三人自愿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成立联保小组。从2009年11月25日起至2011年11月25日止,原告可以根据被告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限额人民币50000元内发放贷款。被告方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和被告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被告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原告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邮政储蓄银行六安市分行与王文前、何新成、张传生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王文前没有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何新成、张传生作为联保小组成员,应按约对王文前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邮政储蓄银行六安市分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文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行逾期借款本息3674.81元(本金3583.20元+利息91.61元);

二、被告王文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行按合同自2010年8月25日至2012年7月6日的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逾期罚息);

三、被告何新成、张传生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文前、何新成、张传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祁卫东

审判员  戚仁元

审判员  王薇薇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 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