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万法民初字第08927号原告粟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谢泽仁(执业证号15001200810717775),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某某,男,汉族。
原告粟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粟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家慧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艾朝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