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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万法民初字第08927号

粟某某诉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粟某某,冉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万法民初字第08927号原告粟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谢泽仁(执业证号15001200810717775),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某某,男,汉族。

原告粟某某诉被告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粟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吴家慧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艾朝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