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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169号

潘国顺与贾金平、苏银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潘国顺,贾金平,苏银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169号原告潘国顺。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金平。被告苏银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保定市七一东路2456号中冀汽贸广场五层。负责人杨志权,该第一营销服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旭龙,该第一营销服务部职员。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白桥大街22号主楼2层。负责人高海军,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卓,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国顺与被告贾金平、苏银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国顺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国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国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红

审 判 员 李 娜

人民陪审员 何 飞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金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