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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衡桃执终字第257号

克庆贵与陆忠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衡桃执终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克庆贵。被执行人陆忠智。申请执行人克庆贵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0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05年12月1日中止执行了该案。2012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以该案已通过另案解决为由,申请终结执行(2005)衡桃执终字第257号的的执行案件。现双方另案业已解决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福升

审 判 员  刘迎坤

代理

审判员  赵海滨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晨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