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衡桃执终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克庆贵。被执行人陆忠智。申请执行人克庆贵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0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05年12月1日中止执行了该案。2012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以该案已通过另案解决为由,申请终结执行(2005)衡桃执终字第257号的的执行案件。现双方另案业已解决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福升
审 判 员 刘迎坤
代理
审判员 赵海滨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晨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