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聊东非执字第42-1号
申请人: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昌府分局。
法定代表人:谭学才,男,局长。
被执行人:聊城市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2)聊东非执字第4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2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聊城市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0月30日前将罚款100000元及滞纳金交至本院,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聊城市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2900元整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帐户(帐号81×××21)。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恒印
审判员 于淑青
审判员 雷素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辛艳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