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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非执字第42-1号

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昌府分局、聊城市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昌府分局,聊城市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聊东非执字第42-1号

申请人:聊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东昌府分局。

法定代表人:谭学才,男,局长。

被执行人:聊城市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2)聊东非执字第4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2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聊城市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0月30日前将罚款100000元及滞纳金交至本院,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聊城市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2900元整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帐户(帐号81×××21)。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恒印

审判员  于淑青

审判员  雷素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辛艳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