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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82号

长春坤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冼一萍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长春XX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冼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82号原告长春XX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史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筱薇,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冼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XX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鲁    强

人民陪审员 梅  干  军

人民陪审员 张  小  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风华(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