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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3051号

冯寒霞与何金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寒霞,何金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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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3051号原告冯寒霞。被告何金球。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寒霞诉被告何金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寒霞于2012年12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金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寒霞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寒霞撤回对被告何金球的起诉。

审判员  李世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志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