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3051号原告冯寒霞。被告何金球。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寒霞诉被告何金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寒霞于2012年12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金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寒霞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寒霞撤回对被告何金球的起诉。
审判员 李世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志红 百度搜索“”
冯寒霞与何金球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3051号原告冯寒霞。被告何金球。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寒霞诉被告何金球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寒霞于2012年12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金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寒霞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寒霞撤回对被告何金球的起诉。
审判员 李世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志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