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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1784号

贾焕兴与贾绍纪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贾焕兴,贾绍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贾焕兴,退休工人。被告贾绍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焕兴与被告贾绍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焕兴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焕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焕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贾焕兴负担。

审 判 长  刘春梅

审 判 员  韩树仁

人民陪审员  代凤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