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贾焕兴,退休工人。被告贾绍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焕兴与被告贾绍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焕兴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焕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焕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贾焕兴负担。
审 判 长 刘春梅
审 判 员 韩树仁
人民陪审员 代凤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