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瑶民二初字第00171号
原告:安徽建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组织代码:74307461-7。
法定代表人:熊建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勇,该公司员工。
被告:阜阳颖泉穗金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颖泉区。
法定代表人:何振平。
被告:何振平。
被告:何毛毛,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建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颖泉穗金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何振平、何毛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建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阜阳颖泉穗金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何振平、何毛毛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2689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黄勇名下的位于新站区濉溪路42号方圆华庭5栋202号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建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阜阳颖泉穗金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何振平、何毛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9268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苏淮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史希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