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金执字第00339-1号申请执行人史道柏被执行人宋德军关于申请人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金民二初字第00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宋德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德军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德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宋德军所有的皖NU16**号别克牌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明
审判员 段茂春
审判员 郭向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