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4046号原告曾知。委托代理人杨丽萍,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光政。被告沈益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知诉被告沈光政、沈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知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70元,减半收取4435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以上合计7955元,由原告曾知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秦 萌
人民陪审员 徐祖琦
人民陪审员 王学彬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龙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