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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4046号

曾知诉沈光政、沈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知,沈光政,沈益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4046号原告曾知。委托代理人杨丽萍,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光政。被告沈益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知诉被告沈光政、沈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知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70元,减半收取4435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以上合计7955元,由原告曾知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秦 萌

人民陪审员  徐祖琦

人民陪审员  王学彬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龙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