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38、1239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梁军,CEO。委托代理人王立兴,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国国,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波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毛忠龙。委托代理人王胜。委托代理人占欢欢。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二案,本院于2012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国国以及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胜、占欢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根据GETTYIMAGES,INC.出具给原告的《授权确认书》,原告是GETTYIMAGES,INC.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中国境内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IMAGES,INC.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宣传册中使用了GETTYIMAGES,INC.享有著作权的图像2张,上述图像为GETTYIMAGES,INC.展示在其网站上的Photodisc品牌图片,1238号案件图片编号为MD000674,内容是医疗;1239号案件图片编号为AA030187,内容是路。经原告核查,被告使用上述图片未经GETTYIMAGES,INC.和原告许可和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据此,原告每案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一、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册;
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共计1万元;
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当庭辩称,被告的代理商参加了涉案博览会,有可能是被告的代理商印制、使用了被控侵权宣传册。被告没有印制、使用被控侵权宣传册,也没有直接参加涉案博览会。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宣传册是被告印制、使用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GETTYIMAGES,INC.和优力易美(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图像制作、图像版权代理等业务。2010年9月20日,GETTYIMAGES,INC.高级副总裁、总顾问JohnJ.LaphamⅢ出具《授权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本人确认GETTYIMAGES,INC.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我公司的互联网网站http://www.gettyimages.com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本人确认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即原告)是GETTY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IMAGES,INC.明确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由此,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我方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我方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该附件A中包括了Photodisc、Taxi等品牌。上述《授权确认书》经美国华盛顿州政府、我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认证。GETTYIMAGES,INC.在其中文网站(http://www.gettyimages.cn)上刊有涉案图片二张,其中1238号案件图片编号为MD000674,品牌是Photodisc,内容是医疗;1239号案件图片编号为AA030187,品牌是Photodisc,内容是路。授权许可类型为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RF。上述图片为摄影作品。上述图片左上角有“Gettyimages”标注;网页下方有版权声明,主要内容为“GETTYIMAGES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合法版权权利,GettyImagesChina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并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要求侵权人赔偿其损失。”庭审中,原告称图片下方信息栏中“1995-2012”等相关内容向公众告知了首次发表时间为1995年,网络纪实时间为2012年。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宣传册上使用了上述图片。宣传册系对被告公司及其安防产品介绍,并使用了内容为医疗和路的图片各一张。宣传册封面右上方写明“波粒股份”字样,封底写明被告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及网址等。经比对,两张被控侵权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两张图片内容基本一致。另查,被告成立于2004年4月12日,经营范围包括安防视频监控产品的研发、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等。又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其与多位案外人签订的图像许可使用合同以及相关付款凭证,以证明其许可案外人使用图像的市场价格。再查,原告提交了代理协议和律师费发票,主张其为每案诉讼支出律师费3000元。2012年9月13日,原告以被告侵权为由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称其于2011年5月23日至25日在陕西省西安市曲江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2011中国(西安)国际社会公共安全产品暨警察反恐技术博览会门外由被告员工散发时取得。
被告确认宣传册上的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公司及产品介绍等内容均与被告相关信息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859号公证书、原告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域名备案信息公共查询单、(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635号公证书、GettyImages公司和原告网站中展示的涉案图片(网站打印页、光盘)、被告宣传册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有关著作权的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两案中,GETTYIMAGES,INC.在其中文网站上刊登了两张涉案图片,上述图片系摄影作品,标注有GETTYIMAGES,INC.的公司标志,且刊登图片的网页下方有主要内容为“GETTYIMAGES公司对该图片拥有合法版权权利”的版权声明。在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认定GETTYIMAGES,INC.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经过著作权人GETTYIMAGES,INC.的授权,有权就涉案摄影作品在我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并有权就侵犯涉案摄影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摄影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被告有条件接触到涉案摄影作品。被告虽否认被控侵权宣传册系其印制和使用,但考虑到:1、该宣传册介绍的安防产品属于被告的经营范围之一;2、宣传册注明的公司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网址、公司及产品介绍等内容均与被告相关信息一致;3、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他人应无理由免费为被告宣传,被告亦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证明宣传册系其他公司或个人所为。本院据此可以认定涉案宣传册由被告印制和使用。被告认为其并非宣传册的印制和使用者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在涉案宣传册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并在实际使用宣传册过程中获得商业利益,侵犯了原告就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原告诉求被告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宣传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当事人未举证证明原告因被告侵权遭受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用、侵权性质、情节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每案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在内)4500元,两案合计9000元。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两案合并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波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册;
二、被告深圳波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在内)每案4500元,两案合计9000元;
三、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每案案件受理费50元,两案合计1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严伟晖
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
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明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