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星民初字第47号原告原告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市中山中路5号。法定代表人汪国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芃芃,该公司员工。被告唐兰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唐兰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秋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桂林市冠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于原告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谌姝霖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