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米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常桂兴,男汉族,工人。被告朱聿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桂兴与被告朱聿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桂兴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桂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常桂兴承担。
审判员 申世芬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常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