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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冀刑执字第1509号

韩谊抢劫、抢夺、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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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冀刑执字第1509号罪犯韩谊。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唐刑初字第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谊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2年1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2年12月4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表扬五次,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韩谊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韩谊的刑罚减为有期���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32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士文

审判员  张永平

审判员  齐志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锁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