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官法民保字第5号原告冯慧兴,女,1972年2月4日生,汉族,广东省清远市人,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原告黄典威,男,1970年3月26日生,汉族,广东省五华县人,住昆明市。被告罗蓉,女,1983年1月8日生,仡佬族,贵州省松桃县人,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慧兴、黄典威诉被告罗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慧兴、黄典威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原告登记名下的梅某(车牌号码为云A×××**)奔驰车一辆,担保人李迎涛以其所有的位于某小区6幢3单元601室房屋作为二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冯慧兴、黄典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财产担保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登记在黄典威名下的梅赛德斯(车牌号码为云A×××**)奔驰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自2012年12月25日至2013年12月24日。
二、对担保人李迎涛所有的位于某小区6幢3单元601室房屋的所有权予以查封,房产证号为:昆明市房权证字第**。查封期为一年,自2012年12月25日至2013年12月24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诉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胜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