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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官法民保字第5号

冯慧兴、黄典威等与罗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冯慧兴;黄典威;罗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官法民保字第5号原告冯慧兴,女,1972年2月4日生,汉族,广东省清远市人,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原告黄典威,男,1970年3月26日生,汉族,广东省五华县人,住昆明市。被告罗蓉,女,1983年1月8日生,仡佬族,贵州省松桃县人,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慧兴、黄典威诉被告罗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慧兴、黄典威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原告登记名下的梅某(车牌号码为云A×××**)奔驰车一辆,担保人李迎涛以其所有的位于某小区6幢3单元601室房屋作为二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冯慧兴、黄典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财产担保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登记在黄典威名下的梅赛德斯(车牌号码为云A×××**)奔驰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自2012年12月25日至2013年12月24日。

二、对担保人李迎涛所有的位于某小区6幢3单元601室房屋的所有权予以查封,房产证号为:昆明市房权证字第**。查封期为一年,自2012年12月25日至2013年12月24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诉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胜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