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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一初字第00730-1号

蒋蕾与刘传统、文石榴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蕾,刘传统,文石榴,刘来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0730-1号

原告:蒋蕾,女,汉族,1989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代理人:蒋青松,男,汉族,1963年1月18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系原告蒋蕾父亲。

被告:刘传统,男,汉族,1966年5月12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文石榴,女,汉族,1969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刘来正,男,汉族,1989年6月5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蕾诉被告刘传统、文石榴、刘来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蕾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来正所有的位于南陵县籍山镇华兴花园2幢B10室房产在人民币50万元范围内采取查封的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蒋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刘来正所有的位于南陵县籍山镇华兴花园2幢B10室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南陵县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价值在人民币50万元范围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闵万水二0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