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0730-1号
原告:蒋蕾,女,汉族,1989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代理人:蒋青松,男,汉族,1963年1月18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系原告蒋蕾父亲。
被告:刘传统,男,汉族,1966年5月12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文石榴,女,汉族,1969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刘来正,男,汉族,1989年6月5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蕾诉被告刘传统、文石榴、刘来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蕾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来正所有的位于南陵县籍山镇华兴花园2幢B10室房产在人民币50万元范围内采取查封的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蒋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刘来正所有的位于南陵县籍山镇华兴花园2幢B10室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南陵县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价值在人民币50万元范围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闵万水二0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