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招执字第389号

申请执行人温享峰与被执行人刘洪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亨峰,刘洪政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招执字第389号

申请执行人:温亨峰,男,1966年4月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大秦家镇朱范村。

被执行人:刘洪政,男,1982年8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金岭镇古宅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享峰与被执行人刘洪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清海

审判员  王成业

审判员  宋春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