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驿民初字第2689号原告驻马店市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刘保航,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勇,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维芝,女,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维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置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建立
审判员 肖 静陪审员 邵 翔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伟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