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029号原告XX东,男,1977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喜武,男,45岁,汉族,农民。被告张立娟,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东与被告张喜武、张立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东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XX东负担。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佟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