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01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12)户民初字第02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国强
审 判 员 姜亦君
代理
审判员 张安品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延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