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鱼执字第717号申请执行人张华。被执行人秦学。本院在执行张华与秦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逢祖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超 搜索“”
张华与秦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鱼执字第717号申请执行人张华。被执行人秦学。本院在执行张华与秦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逢祖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