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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0215号

张利平与西安伊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利平,西安伊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215号申请执行人张利平。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伊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西安伊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伊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伊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刘 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