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215号申请执行人张利平。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伊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西安伊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伊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伊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石东彦执行员 刘 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