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商初字第695号
原告:罗太良。
委托代理人:郑亦钢、傅扬州。
被告:衢州环能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伟。
被告:徐春松。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太良与被告衢州环能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徐春松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太良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衢州环能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徐春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衢州环能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徐春松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太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8元,减半收取1329元,由原告罗太良负担(已付)。
代理
审判员 姚 瑶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姁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