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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常红民初字第165号

陈金香与陈兰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陈金香,陈兰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常红民初字第165号

原告:陈金香(公民身份证号:3308221948********),女,194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告:陈兰朝(公民身份证号:3308221954********),男,195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告陈金香与被告陈兰朝分割死亡赔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金香于2012年12月20日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兰朝的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金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陈金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赖建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造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