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常红民初字第165号
原告:陈金香(公民身份证号:3308221948********),女,194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告:陈兰朝(公民身份证号:3308221954********),男,195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常山县。
原告陈金香与被告陈兰朝分割死亡赔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金香于2012年12月20日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兰朝的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金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陈金香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赖建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造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