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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中刑罚执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罗洪芬追缴非法所得财产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6-04-10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罗洪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中刑罚执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姜富权,院长。

被执行人:罗洪芬,无职业,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本院在执行(2008)吉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罗洪芬追缴非法所得财产刑一案中,于2012年11月2日委托吉林市双正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奥迪轿车进行拍卖,因该车辆两次流拍,无竞买人。根据本案的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吉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中对号奥迪轿车进行处置的本次执行。待决定变卖后,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明

审 判 员  张宝忠

代理

审判员  马利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胜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