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四初字第495号原告燕欣玲。被告广饶县福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驻所地:广饶县大码头镇大码头一村。法定代表人王中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燕欣玲诉被告广饶县福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欣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燕欣玲负担。
审判员 王明荣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小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