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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仓民初字第4326号

周链妹与林建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链妹,林建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仓民初字第4326号原告周链妹,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林建发,男,1978年5月21日,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链妹诉被告林建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链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吴洪青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超附:本裁定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