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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中刑罚执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杨皓翔没收财产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6-04-10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杨皓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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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中刑罚执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姜富权,院长。

被执行人:杨皓翔,现在长春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2008)吉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杨皓翔没收财产刑一案中,于2012年11月2日委托吉林市双正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有(以吉林市新同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购买)的位于吉林市恒山西路梧泰综合楼2层1号305.42平方米办公房屋进行拍卖,因该房屋两次流拍,无竞买人。根据本案的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吉中��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中对吉林市恒山西路梧泰综合楼2层1号305.42平方米办公房屋进行处置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明

审 判 员  张宝忠

代理

审判员  马利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胜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