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中刑罚执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姜富权,院长。
被执行人:杨皓翔,现在长春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2008)吉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杨皓翔没收财产刑一案中,于2012年11月2日委托吉林市双正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有(以吉林市新同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购买)的位于吉林市恒山西路梧泰综合楼2层1号305.42平方米办公房屋进行拍卖,因该房屋两次流拍,无竞买人。根据本案的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吉中��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中对吉林市恒山西路梧泰综合楼2层1号305.42平方米办公房屋进行处置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明
审 判 员 张宝忠
代理
审判员 马利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胜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