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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邹执字第739号

李祥梅与王玉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祥梅,王玉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邹执字第739号申请执行人李祥梅被执行人王玉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邹城市人民法院(2012)邹民初字第20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玉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玉亮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玉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玉亮在你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风友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