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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佛南法罗民初字第66号

冼沛华与冼活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冼沛华,冼活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罗民初字第66号原告冼沛华,曾用名冼细卓,男,194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冼活发,成年,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冼沛华于2012年12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冼沛华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已预交1550元),由原告承担。对于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775元,在收到本裁定书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审 判 长  黄婉君

人民陪审员  李勤兴

人民陪审员  傅卫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尹 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