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南法罗民初字第66号原告冼沛华,曾用名冼细卓,男,194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冼活发,成年,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冼沛华于2012年12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冼沛华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已预交1550元),由原告承担。对于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775元,在收到本裁定书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审 判 长 黄婉君
人民陪审员 李勤兴
人民陪审员 傅卫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尹 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