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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二中刑执字第3292号

籍靖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6-06-1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籍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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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中刑执字第3292号罪犯籍靖,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16号判决,以被告人籍靖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2年12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十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籍靖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13日起至2023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琳

代理

审判员  王自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吉成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