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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故民一初字第1840号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故民一初字第184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