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故民一初字第184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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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故民一初字第184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张明海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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