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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71号

原告朱亚茹诉被告冯岁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亚茹,冯岁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71号原告朱亚茹。被告冯岁谋。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亚茹诉被告冯岁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亚茹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拆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亚茹撤回起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亚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晶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