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71号原告朱亚茹。被告冯岁谋。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亚茹诉被告冯岁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亚茹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拆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亚茹撤回起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亚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晶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丽丽 来源:百度“”
原告朱亚茹诉被告冯岁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71号原告朱亚茹。被告冯岁谋。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亚茹诉被告冯岁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亚茹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拆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亚茹撤回起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亚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晶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