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行执字第87号新郑市城关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申请执行孙书欣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新规罚决字(2011)第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表示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新郑市城关乡规划和城市管理申请执行孙书欣行政处罚纠纷一案(2012)新行执字第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玉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