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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台刑执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4-01-31

案件名称

伍熊胜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伍熊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刑执字第1529号罪犯伍熊胜,男,1995年7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在临海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2)台温少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熊胜犯盗窃罪,判处有���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无缴付能力而未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临海市看守所于2012年12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伍熊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供了该犯自2012年3月至2012年11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伍熊胜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得各类奖分88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核情况表、同监犯的询问笔录及罪犯本人改造小结和管教干部评语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伍熊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熊胜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建宇审判员  瞿晨超审判员  王安安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庞昭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