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三民初字第23号原告强建宁,男,汉族,住。身份证号码:×××4610。被告费恩珍,女,住湖北省阳新县。身份证号码:×××1041。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建宁诉被告费恩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强建宁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费恩珍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建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强建宁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于金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钟得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