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3653-2号原告赵竹泉。原告赵磊。原告赵蕙。原告赵鹏。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88号。被告杨景昌。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景昌交付于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押金4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杨景昌交付于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事故押金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初立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