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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14号

申请执行人郭维与被执行人雷建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维,雷建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郭维。被执行人雷建涛。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秦民初字第0161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婚生子雷圣泽每月抚养费200元。2012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依法申请执行2012年抚养费2400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14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岗

审 判 员  张勇锋

代理

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严宝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