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郭维。被执行人雷建涛。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秦民初字第0161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婚生子雷圣泽每月抚养费200元。2012年10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依法申请执行2012年抚养费2400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咸秦民执字第00014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岗
审 判 员 张勇锋
代理
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严宝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