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490号原告卢艳。被告张飞。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2011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8月11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由于婚前了解不足,婚后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卢艳与被告张飞离婚。
二、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文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