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港商初字第119号
原告:邓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78********),女,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
被告:吴仕养(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61********),女,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原告邓娟与被告吴仕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邓娟负担。
审 判 长 方指挥
审 判 员 李小玲
人民陪审员 史信成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章婉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