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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港商初字第119号

邓娟与吴仕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娟,吴仕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港商初字第119号

原告:邓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78********),女,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

被告:吴仕养(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61********),女,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原告邓娟与被告吴仕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邓娟负担。

审 判 长  方指挥

审 判 员  李小玲

人民陪审员  史信成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章婉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