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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故民一初字第113号

柳某与柳某甲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柳某,柳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故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柳某。被告柳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与被告柳某甲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柳某承担。

审 判 员  张明海

人民陪审员  沈 岩

人民陪审员  薛建凯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