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故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柳某。被告柳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与被告柳某甲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柳某承担。
审 判 员 张明海
人民陪审员 沈 岩
人民陪审员 薛建凯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 锋
柳某与柳某甲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故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柳某。被告柳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与被告柳某甲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柳某承担。
审 判 员 张明海
人民陪审员 沈 岩
人民陪审员 薛建凯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