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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569号

隗云华与重庆市沙坪坝区恒力金属加工厂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隗云华;重庆市沙坪坝区恒力金属加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5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隗云华,住四川省渠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恒力金属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青草坡。

负责人:王衍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文光,重庆秉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隗云华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恒力金属加工厂(以下简称恒力金属加工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沙法民初字第05774号民事判决,隗云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25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隗云华,恒力金属加工厂的委托代理人周文光均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隗云华于2012年2月21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恒力金属加工厂支付隗云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该委于2012年4月23日向隗云华出具超时未审结案件证明书。隗云华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隗云华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示了工资统计表以及录音光盘为证,恒力金属加工厂以工资统计表仅有隗云华自己的签字等为由不认可其真实性,恒力金属加工厂对录音光盘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不能证明隗云华与恒力金属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对录音光盘的合法性也不予认可。隗云华认可该录音光盘录的声音太小,听不清楚,但坚持要求判如所请,恒力金属加工厂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等为由不同意隗云华的诉讼请求。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一审法院调解未成。一审隗云华诉称:2011年5月26日,恒力金属加工厂到沙坪坝区劳务市场请隗云华到恒力金属加工厂厂里上班,双方协商同意每月保底工资为2000元。隗云华于2011年5月26日到厂,27日上班。第一个月2000多元,第二个月却发了工资1580.95元,生活费195元,共计1775.95元,恒力金属加工厂按1800元这样发的。2012年2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2012年2月11日发了工资,也没有提前告诉我,9日下午6时30分就不让我上班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买什么保险,恒力金属加工厂2012年2月11日强迫我写辞职,当时我写了的,除了写了今辞职,其他什么也没写。恒力金属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恒力金属加工厂支付隗云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6200元(2011年5月27日至2012年2月9日共计9个月,每月1800元)。一审恒力金属加工厂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请求法院驳回隗云华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的每月二倍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前提是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对本案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依法应当由主张劳动关系存在的隗云华承担举证责任。但隗云华举示的工资统计表没有恒力金属加工厂单位的盖章,也没有恒力金属加工厂单位的人员签字确认,恒力金属加工厂又否认其真实性,一审法院对其真实性无法判断,对该证据不予采信;隗云华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还举示了录音光盘为证,隗云华同时称该光盘中的录音声音太小,听不清楚。审理中播放该录音时也无法听清楚谈话的具体内容以及讲话的是何人。因此,一审法院认定隗云华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并没有完成举证义务,隗云华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于隗云华并未举示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就不存在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隗云华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隗云华的诉讼请求。隗云华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隗云华一审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隗云华从2011年5月27日到恒力金属加工厂上班,双方协商同意每月保底工资2000元,恒力金属加工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录音光盘是合法的,不知法庭上为何播放声音小听不清,自己播放能听清;恒力金属加工厂也未举证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可以证明劳动关系。恒力金属加工厂辩称:

一、二审隗云华都没有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一审法院组织播放录音二次均未听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二审中,隗云华提交证明1份,拟证明其在恒力金属加工厂上班。恒力金属加工厂质证表示,证据真实性有异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该证明是何志军和永志权的证词,无证人出庭作证,不能确定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本案中,隗云华举示的“恒力金属加工厂工资统计表”仅有隗云华的名字,没有恒力金属加工厂单位的盖章,也没有恒力金属加工厂单位的人员签字确认,隗云华也不清楚写“隗云华”名字的人是谁,恒力金属加工厂又否认其真实性,无其他证据印证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隗云华录音光盘,内容听不清楚,恒力金属加工厂否认系与其厂员工的谈话,也无其他证据印证录音的真实性,因此,隗云华主张与恒力金属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由于隗云华与恒力金属加工厂劳动关系不能确认,也就不存在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隗云华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隗云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隗云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许小波

审 判 员  邓 山

代理

审判员  张 薇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