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21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原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福田支行”的债权受让人),住所地深圳市建设路2016号南方证券大厦A、B座18楼。负责人黄冬林。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佳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华丽路14号华丽花园二楼。法定代表人刘尚军。被执行人深圳市广道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81号碧景园E304。法定代表人许坚。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福田支行与深圳市华佳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广道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1)深中法经一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前次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于2011年3月14日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由于发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预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佳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罗湖区XX路XX广场商铺;轮候预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华佳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罗湖区XX路XX广场以下商铺:XX。2012年8月28日,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复函本院:“上述房产未办理房地产证,产权情况须进一步核实”。除此之外,本院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伟军
审 判 员 杨守辉
代理
审判员 杨雁楷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振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