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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贾吴民初字第195号

徐朝夫与徐州市鹏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5-08-29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贾吴民初字第195号原告徐朝夫。被告徐州市鹏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韩场村铸造厂(贾汪公路检测超限站院内)。法定代表人贺全,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朝夫诉被告徐州市鹏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朝夫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朝夫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朝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本院予以退回。

代理

审判员  王民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昝莉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