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化法官民初字第43号原告刘春兰,女,1970年7月7日,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告柯文锋,男,56岁,汉族,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兰诉被告柯文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兰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春兰负担。
审判员 张先仁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海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