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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茂化法官民初字第43号

刘春兰与柯文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7-04-01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春兰,柯文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化法官民初字第43号原告刘春兰,女,1970年7月7日,汉族,化州市人,住化州市。被告柯文锋,男,56岁,汉族,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兰诉被告柯文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兰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春兰负担。

审判员  张先仁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海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