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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驻法执字第104-1号

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建筑公司与驻马店市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17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建筑公司;驻马店市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驻法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建筑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表人马长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伟,该公司经理。本院立案执行的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建筑公司与驻马店市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建筑公司正在同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还款办法,向本院请求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0)驻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喜禄

审判员  吕玉宝

审判员  刘 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谭清华 微信公众号“”